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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报10起行政执法监管失职责任追究案件

2014-01-07 08:5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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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有关行政执法监管失职责任追究案件。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就10起典型案件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服务、监督和保障措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通报指出,这10起典型案件,反映了有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等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监管部门和执法监管人员责任缺失、疏于监管,甚至失职渎职,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通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到位。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查处事故(事件)、问题背后的腐败案件。

  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件是:

  一、南宁市一窝点长期非法生产“地沟油”问题。2010年7月,莫培校(另案处理)租用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心圩街道办四联村一处半废弃鸭棚,非法炼制“地沟油”长达3年。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傅强等2人受到记过处分,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心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建设经贸站站长梁建光等5人受到警告处分;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6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二、来宾市城管借“道”生财问题。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违法占道经营商贩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且罚款后没有责令其改正,存在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行政违法行为,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土监察支队支队长(时任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罗高明受到记大过处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欧阳建平等2人受到记过处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杨添才等3人受到警告处分;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等3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三、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违法采矿案。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采8000多吨煤炭。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副矿长李天灿受到记大过处分,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总工程师、兼副矿长黄宗高等2人受到记过处分,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蓝毓胜等2人受到警告处分。水埠煤矿被国土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四、梧州市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部分项目、藤县碧水湾项目土地“未批先供”违法违规案。2008年至2009年期间,苍梧县在挂牌出让梧州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项目用地时,16多公顷土地存在“未批先供”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藤县碧水湾项目80多亩土地在供地时违反了法定供地程序,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以挂牌方式将土地出让。1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苍梧县国土资源局测管股股长黎冠鹏、藤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李明操受到记过处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蝶山区分局局长叶远东等3人受到警告处分,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炎坤、唐有文等2人被诫勉谈话,苍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办副主任陈显健等3人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五、贵港市平南县稀土矿综合回收问题。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在回收贵梧高速公路(平南段)建设剥离的稀土过程中,项目选址不合理,环评手续不完善,生产过程产生的氨氮、氨气污染,对周边居民环境造成影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稀土矿回收生产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履职不到位,1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平南县环保局副局长贾绍宁等2人受到记过处分,平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蒙斌等2人受到警告处分,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赵显飞等3人被训诫;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平南分公司经理欧家才等2人受到免职处分,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吴福初受到降职处分。

  六、钦州市武思江流域污染事件。2013年1月,浦北县佳源酒精厂等3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水,致使武思江水库水质下降,造成群众经济损失。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浦北县环保局副局长庞复伟、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楠受到警告处分,县环保局局长冯云被诫勉谈话,寨圩镇党委书记魏兴杰等3人被约谈;3家违法排污企业被通报。

  七、崇左市左江河“120”环境污染事件。2013年1月20日,崇左市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和不达标的酒精尾液、废液通过不同方式故意排入左江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崇左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韦能夫等2人受到警告处分,市环保局副局长白小强等3人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凯源化工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江州区人民政府等5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八、河池市大化县“12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7日,大化县境内七百弄乡古竹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大化县公路管理所所长黄燕飞等2人受到记大过处分,河池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覃炳吉等6人受到记过处分,大化县副县长韦佳勇受到警告处分,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大化县人民政府等5个责任单位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九、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天堂湖景区“714”事故。2013年7月14日,金秀县忠良乡天堂山河谷一带因突降暴雨引发山洪,导致景区内正在漂流游客遭遇突发洪水,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金秀县旅游局质量监督股股长韦安忠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金秀县天堂山旅游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庆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金秀县人民政府、金秀县旅游局等3个相关责任单位被责成作书面检查。

  十、百色市靖西县民族事务局工作失职案。2013年1月,靖西县民族事务局组织实施2012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过程中,在没有实地核实工程进度,也没有认真审核监理机构签证意见的情况下,该局支付给承建方工程款22万元,造成该项目高位水池、机房、抽水机组未建设以及直径40、50热镀锌钢管共1200米未安装,工程款8万多元被骗取。后经督促整改后,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靖西县民族事务局副局长黄仕锋、项目股股长谢安庆受到警告处分。

[作者:张培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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