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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细数交通事故五宗“最” 超速致追尾最常见

2013-12-02 16:04:00 来源: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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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大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2011年,公安部决定,将每年12月2日定为“交通安全日”。在第三个“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作为北京市首家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经调研,总结出交通事故五宗“最”,借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最常见】超速致追尾

  小李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送货员,每天在全市范围派送货物,活多时间紧,小李总是把车开得飞快。一天在行经海淀区蓝靛厂路时,刹车不及与成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车速过快撞上前车,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成先生修理车辆共花费1万余元,后将小李及其服务的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李应对成先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事发时小李系为物流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物流公司应当对小李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车速过快导致追尾是最常见的一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现实中,可能车速并未超最高时速,但在车辆多、路况差的时段,或者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沙尘、雨雪天气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此时若前车骤然降速,很容易发生追尾事故,而追尾事故中后车一般会被认定负全责。因此,驾驶机动车不仅仅要遵守道路最高限速要求,更要在此前提下保持合理车速、车距,以防追尾。

  【最危险】醉酒后驾驶

  王某与小丽是朋友,2012年8月的一天,二人与其他朋友在大排档聚餐后,王某驾驶摩托车送小丽回家。在圆明园西路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王某当场死亡,小丽被送至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验,事发时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mg/ml,刘某为140mg/ml,王某与刘某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故最终认定二人负同等事故责任,小丽无责任。后小丽的父母将刘某、王某的继承人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与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对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因此判定王某、刘某对因小丽死亡导致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而“醉酒驾驶”更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被纳入刑法规范,充分说明醉驾对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在司法实践中,醉驾也的确是交通事故中后果最严重、造成损害最大的一种。醉驾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更可能给自己造成难以弥合的身体伤残,可谓害人害己,因此请拒绝醉驾,珍惜生命。

  【最“高发”】路口处转弯

  郭先生家住海淀区上地附近,周末带七岁的女儿外出,在从上地东路转西行的路口被一辆快速转弯的车辆撞倒,导致女儿腕骨骨折,郭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认定,驾车的佟某经过路口未避让行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全部事故责任。郭先生为女儿治疗以及因看护女儿而误工等共计损失6万余元,其将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佟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佟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交通事故最高发的路段是路口,尤其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路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因此,车辆行经路口,若无交通信号灯指示,需格外注意避让行人,低速通过,保证安全。

  【最意外】骤开左车门

  李阿姨退休在家,每天骑自行车去小区附近的菜市场买菜,一日早晨她正常靠路右侧骑行,不料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的左前门突然开启,躲避不及的李阿姨连人带车撞了上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后经交警勘查后认定,小轿车的驾驶员王某开启车门未注意安全,应负全部事故责任。李阿姨在医院住院四十多天,共花费各项费用十几万元,经协商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王某开启车门未注意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李阿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开个车门都能出事故”,这几率太小了吧?但此类“意外”屡屡发生正说明,停车熄火后,驾驶员高度集中的驾驶状态瞬间松懈,很容易忘记在下车前观察后方来车或来人情况,而这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为避免此类“意外”再次发生,建议乘客从右侧车门下车,而司机务必确保安全后方能下车。

  【最大意】未放警示牌

  章某是河北张家口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经常进京送货拉货。2013年1月,章某驾车行驶至海淀区北清路某处时,货车出现故障,章某随后下车检修,但忘记在后方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志。当时天色已晚,结果关某驾驶小轿车行至近处才发现,刹车不及撞上货车尾部,导致车辆严重损坏,关某头部、胸部多处重伤。后经鉴定,关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章某停车检修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关某驾驶车辆速度过快,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关某将章某及其服务的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章某、关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由于事发时章某系为货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货运公司对章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货运公司对关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甚至由于已经发生事故需要暂时停放的,要在一定距离外放置警示牌,这是提醒后方来车放缓车速,绕行通过,一方面是尽到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义务,同时也降低因二次碰撞而使自己人身、财产受损的可能性。

[作者:王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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