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项举措给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
生活保障
符合条件可申请专项救助
我省提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将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将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将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医疗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 “先救治、后收费”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了,我省医疗机构将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
《意见》提出,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将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没有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