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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能因上访和“维稳”压力制造冤错案

2013-11-22 11:15: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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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践中仍存在着疑罪从有等现象

  意见共27条,最高法指出,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意见强调,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疲劳审讯等非法收集的供述应排除

  意见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法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而上述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不得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

  意见明确,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近期,最高法密集表态“冤假错案”问题,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坚持证据裁判,严格把握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9月份,最高法出台《意见》,首次对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进行阐释。

  解读

  司法“去地方化”才能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解读: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具体的案件中,媒体舆论、当事方上访其实很难影响到司法审判,真正受这些影响的是地方政府,可能迫于舆论压力和上访压力,地方政府会对案件进行干预。所以要真正保证法院(审判)不受影响,司法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这样才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改变刑讯逼供 法院需做好“中立者”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解读:

  程雷:在刑诉法中,对于非法证据只是提到“严禁刑讯逼供等”这样的表述,这可能造成在审讯中,一些审讯人员钻法律空子的情况,由于冻、饿、晒、烤或者殴打这样的行为比较容易留下痕迹,审讯人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会进行长时间的审讯,很多人轮流来进行审讯,嫌疑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可能长时间审讯后就扛不住了。这次规定明确禁止疲劳审讯,这就杜绝了有些审讯人员钻空子。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疾”,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执行起来非常难。要改变这一情况取决于法院能在多大程度上扮演好中立角色,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在人财物受困于地方的条件下,法院很多时候也有自己的难处。如果法院能扮演好中立者这一角色,严格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那么严禁刑讯逼供将能真正实现。

  落实疑罪从无要提高法官素质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解读:

  程雷:对于疑罪从无,刑诉法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还有许多工作,比如地方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对疑罪从无的理解并不一样,这就需要对法官进行系统地培训,让疑罪从无的观念深入到法官心里。

  张建伟: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执行中仍比较难,我们的司法观念还是“重打击犯罪,轻程序正义”,很多人本能地就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需要我们的司法观念向“重保障人权,轻打击犯罪”的方向改变。

  法院不参与联合办案更需规范体制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解读:

  程雷:公检法联合办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却经常可以听到“成立公检法联合办案组”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讲,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联合办案明显是配合过头,因为三者之间互相制约才更合适。

  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对一些案件,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参与联合办案可能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做到,这还需要在司法体系上进行更多的规范和创新,更需要一整套的顶层设计。

  张建伟:公检法联合办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法院因为提前介入可能就会对案件形成自己的意见,影响后期的判决。如果要实现不参与公检两家办案,独立审判,法院首先要超越地方主义,改变人财物受地方统管的现状。

  案例

  疲劳审讯致高中生猝死

  2009年2月10日,陕西省丹凤县发生一起高二女生被害案。经过侦查,公安部门认定丹凤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有重大嫌疑。徐梗荣2月28日23时被公安机关传唤,3月8日在审讯时猝死。

  后经调查,自3月1日起至3月8日凌晨6时许,办案人员先后在丹凤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嫌疑人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杀妻嫌疑人因“疑罪从无”判无罪

  9月18日,在湖南“南县教师校园杀妻”案中,湖南省益阳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新平无罪。该案先后经历6次审理,陈新平曾3次被判有罪,并被羁押5年。

  湖南益阳中院重新审理认定,该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间接证据亦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布陈新平无罪。

  与此前的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不同,陈新平案的转机并非来自死者“复生”和真凶出现这样的戏剧性事件。陈新平无罪获释,依据的是新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强调。(记者 李铁柱)

[作者:吴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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