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用“鱼炮”炸鱼方便,却不知道私自购买炸药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日前,惠州市大亚湾区法院对一名非法购买炸药的渔民进行审判,该渔民徐某带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带为便于海上捕捞作业,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海域使用约70斤海鱼作为交换向一名渔船主购得9条炸药(其中5条用油纸包装,4条用塑料纸包装)和20枚雷管。随后,徐某带使用4条塑料纸包装的炸药和1条油纸包装的炸药制成12个“鱼炮”,并用其中的2个鱼炮和2枚雷管在海上试爆且取得成功。今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澳头虎头门海域对徐某带的摩托艇进行例行巡查时,缴获4条炸药、2个鱼炮、10枚雷管;之后,在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某带送往惠阳区行政拘留所体检时,又从徐某带身上搜得8个鱼炮、8枚雷管。经鉴定,缴获归案的炸药和“鱼炮”含有硝酸铵及柴油成分,属于硝铵乳化炸药;经称量,缴获归案的爆炸物重量为1.35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带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1.35千克炸药、雷管等物品,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虽然其购买目的为用于捕鱼,但是其行为不仅会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同时还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依规判处被告人徐某带有期徒刑3年。(记者/林涌浩 通讯员/谢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