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上,市政府提请审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针对原《条例》规定不全面、现有的一些规定或处罚额度过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和处罚加大了力度。
加大对“牛皮癣”处罚力度
小广告等城市“牛皮癣”对城市环境影响很大。《修订草案》除了维持原《条例》的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另外,还增加了“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核实为违法行为人或者指使人使用的号码的,城乡容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号码的使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接到城乡容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处理的书面凭证后方可予以恢复通讯号码的使用”。
此外,对有些市民“借用”绿化树或是路牌等晾晒衣服的行为,《修订草案》赋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晾晒的物品的权利。
井盖丢失不及时更换最高罚五千
城市里,由于井盖丢失、破损而导致的井口伤人伤车事件时有发生。《修订草案》规定,市政道路、城市建成区村庄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每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车辆占道经营不改将被扣车
对于摊点的设置,《修订草案》增加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非主干道摆摊设点”的规定,以填补原有规定的空白。同时,对利用车辆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明确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用于经营活动的车辆,以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执法有据。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因跨门槛(窗)经营在一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据了解,《修订草案》还将在修改后继续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