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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历史建筑 明晰产权是第一步

2013-11-19 11:20: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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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德雄

    近期,民国第一任总理唐绍仪出生地珠海市唐家村的区一级不可移文保单位、唐绍仪的家族祠堂——巨川唐公祠产权出现了纠纷。它是公产房,但唐绍仪的孙子唐景昙认为祠堂的原主人是唐绍仪,应由唐绍仪的后人所拥有,他们对政府出租祠堂的行为表示不满,由此引发人们对于历史建筑产权、保护及开发的关注。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反映出国内不少地方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种种困境,其中之一、也是最大的困境就是产权不明。出现这种情况当然跟1949年的中国社会巨变直接相关,建国后不少历史建筑收归国家所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权利意识的复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争取祖辈留下来的财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纷争。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落实侨房政策,相当一部分侨房清退给了原来的业主,就是这种纷争的反映,也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据说祠堂不属于侨房之列,其产权并未归还给私人,于是才有了唐绍仪后人向政府房产部门争取巨川唐公祠产权的事发生。

    双方都各有理据,而且双方的理据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些法律条文,房产部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依法征收该祠堂,由政府房管部门依法使用管理”。唐氏后人则根据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53)文件《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寺、庙等房地产的处理意见》第四点:“祠堂关系中国数千年人情风习,而且与老百姓祖宗有血肉关联,应以不征用为原则,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一家、数家或一族的祖先祠堂,是人民私有财产,不能随便征用。遇到国家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时候,必先征得所有者的同意,并应按一般私有房地产处理,给以相当代价。”唐氏后人因此认为“祠堂应该按私有房产处理”,并表示将继续申诉。

    中国这几十年沧海桑田,剧变前所未有,“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不仅在延续,而且似乎越来越深入了,令人不禁想起尼采那句“上帝已死,我们必须重新评判一切”的名言。在这种情况下,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条文是否还能成为依据,我认为是大有疑问的,否则真是要乱套了。

    具体到巨川唐公祠的产权究竟应该谁属呢?我认为像这类有明确的产权人的历史建筑,应该归还给产权人。只有那些产权人不明确,或者明确但联系不到,或者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历史建筑,才应该归国有。

    现在争取巨川唐公祠产权的是唐绍仪的孙媳妇沈晓斌及孙子唐景昙,而其他一些唐氏后人居然放弃产权,认为祠堂的产权牵涉唐家几百位后代,唐景昙只占几百分之一,不能由唐景昙夫妇自己说要“抢”就“抢”过来,“它已经是公家的了,就应该由政府管理。”“我支持产权归政府,由政府管理。维护这个祠堂需要很多钱,唐族谁有能力出钱,谁有能力管?政府把它出租也好,怎么都好,我都支持。”这些意见其实更多的是对现状的一种默认和接受,既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规避意识,也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考量,相信如果产权真的判归唐景昙夫妇,这些人绝不会无动于衷的。

    其实从法理上来说,这些唐氏后人对巨川唐公祠产权的放弃完全不影响唐景昙夫妇的合法争取,前者有权放弃,后者有权争取,而且前者的放弃并不构成后者合法拥有唐公祠产权的任何阻碍。

    中国社会正在转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遇到很大的问题和困境。在轰轰烈烈的大拆大建的经济浪潮中,那些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几乎是风雨飘摇。而社会成员的流动迁徙、社会结构的深刻改变所带来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变得步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非常有必要做一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要使这个工作更有效,我认为明确产权是关键的第一步,否则就会留下很多后遗症,很难顺利推进。

[作者:张玉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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