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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光大证券“8·16”赔偿问题

2013-11-16 15:06:00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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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受理和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起诉人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知还规定,对于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对沪深300指数、180ETF和50ETF、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了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的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构成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光大证券罚款523285668.48元。(记者 汪世军)

[作者:左盛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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