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半小时》记者注意到,在零售商和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当中,几乎看不到违反政策规定的任何破绽,但是,在附加的协议当中,收取的费用统一叫做促销服务费。首都经贸大学营销系主任陈立平告诉《经济半小时》记者,从国内零售商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从供应商获取的利润来源至少是50%以上。
首都经贸大学营销系主任陈立平:这里面有很多的一些具体的研究,那么这一点我觉得上市公司有一些披露,仅就披露看是普遍占有50%以,有些公司甚至高达70%,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陈立平说,从1996年起,中国进入了买方市场,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零售商的地位日益突出,而中国是一个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有99%属于中小微型企业,零售商利用渠道优势,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零供关系。在这种不平等关系当中,高额的进场费、拖延的帐期成了高悬在供应商头上的一把利剑。
首都经贸大学营销系主任陈立平:比如说我扣率是20%,你把这个东西卖了,80你总得给我吧,他100天以后给你,现在经济在放缓,整个融资成本很高,所以说零售商为了渡过寒冬现在零售商迫切需要现金流,这方面占用供应商的货款我觉得要比狭义的收费对供应商的影响要大得多。
陈立平告诉记者,发达国家现代零售业的利润,绝大多数都是来源于自身经营,赚取产品的购销差价。对供货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用占利润的比例很低,一般都不到百分之十。
首都经贸大学营销系主任 陈立平:沃尔玛、家乐福在国外几乎通过整合供应链来获利的,比如说通过自主品牌开发,比如说沃尔玛和家乐福在全国,在全球价格低洼地带的大量采购,每年要从中国采购几百亿美元的商品,那么这里面我觉得沃尔玛和家乐福在自己的本国的法律环境,几乎不可能是靠入场费使它自己盈利。
陈立平说,国际上看,日本零售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大幅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情况。1991年,随着大卖场的出现,大规模滥用优势问题几乎扩展到所有业态。日本中间多次制订法规,对大型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仲裁,进行严厉处罚。
首都经贸大学营销系主任陈立平:如果你中小供应商你认为零售商欺负你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了,你可以把大型零售商告到公平竞争委员会,由公平竞争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然后最终作出裁决,它的裁决也不同,比如说在日本分为这么几个阶段,第一是警告,第二是罚款,日本从2010年修改了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以后,主要是加大对违法大型供应商的力度,它的罚款额几乎都是按人民币以亿来计算,这样我觉得对大型零售商能够起来到震慑作用。
在北京,也有零售商开始了主动走出去向厂家订制商品的的探索,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燕川告诉《经济半小时》记者,在发达国家,零售商主动采购的商品的比例能达到80%以上,自有品牌达到20%。目前,超市发主动采购的产品占全部商品的70%以上。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李燕川:在商品质量上我能把住关,我自己自采。第二方面也确实减少了我们跟供应商的摩擦,那么有一些要这个,要那个,就避免了,包括自己现在也开创一些自由品牌的一些东西,像这样可能会避免很多的矛盾,
李燕川说,他认为零售商同供应商是一种紧密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对手和敌人,为了解决矛盾,超市发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门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供应商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反映给公司的副总裁,超市发还经常组织供应商交流考察,同时还建立了详尽的数据库同供应商分享,使他们的产品有的放矢。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李燕川:因为我们有时候跟供应商沟通的时候,他认为你是零售,我是生产,我对顾客也不太了解,也不管,但我觉得让他跟我们达成一个一致的思想,那你在做什么,他也会支持你,会配合你,所以这样的沟通的非常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