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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案件数量剧增现象的另一层审视

2013-10-28 16:23: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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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社会效应已经超越了这一现象本身的意义。应当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真看待法院案件数量剧增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领域全面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日益加快,民主法治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向法院,各级法院正面临着案件数量激剧增长的压力。从统计数据看,改革开放初期,从1978年至1982年的五年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民事(当时没有将民事案件同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海事案件区分开来)和刑事案件数量是522万9700件;十年后,即从1993年至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仅审结一审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就有2241万7744件,如果加上二审和再审案件,数量将会更多;而最近五年,即从2008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和执结的各类案件总数是5525万9000件。

  如果考虑到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新型化、复杂性、专业性等实际情况,以及法院审理案件难度日益增加等现实因素,法院法官承担的工作负荷更是可想而知。案多人少的状况可以说是目前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

  法官工作负担加重仅仅是法院案件数量增长引起的直观结果。法院案件数量剧增会对我国的司法发展和法治建设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一是公众更加关注司法。法院审理案件数量通常与司法的社会关注度成正比,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注会越高。道理很简单,案件数量增加意味着涉诉当事人群增多。法院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利的调整和利益的分配。因此,随着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增长,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涉入诉讼并关心司法。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多,并且这些有限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者群众自治方式化解,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案件尚未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三十多年后,这种状况已经从根本上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民众希望由法院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对社会纠纷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案件数量增加所引起的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关注具有放大效应。因为关注司法的公众数量增长的倍数要远远多于案件当事人数量增加的倍数,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加十倍,可能会引起一百倍甚至更多的民众关注司法裁判。所以,随着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关切法院裁判,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寄予强烈期待。司法公正问题正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是裁判差错概率增加。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争执的矛盾纠纷依据法律作出评判的过程。因此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难免会出现差错。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生错误,需要给法官营造一个自由的、宽松的空间,让法官能够在诉讼活动中从容地分析案情,冷静地思考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对案件作出合法而公正的裁判。这就需要将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理的案件数量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虽然我们不能绝对地讲,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理的案件数量越多,司法裁判的质量就会越低,但可以肯定的是,单位时间内法官裁判的案件越多,其出现裁判差错的概率就会越高。冤错案件的发生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的伤害。为此,需要采取诸如案件繁简分流之类的措施,尽可能优化诉讼程序,切实预防裁判差错的发生。

  三是司法腐败机会增多。任何权力都有可能会被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和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离开了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自由裁量,就无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伴随着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法官行使权力的空间也在不断增大。可以说,案件数量多少与法官权力大小之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法官权力的扩张是同步的。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越多,法官的权力就会变得越大,其利用司法权寻租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如何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机制,既保障法官依法自由行使裁量权,同时又能够做到法官清廉、司法清明,是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是法官流失现象普遍。近年来,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存在着法官流失现象。因案件数量剧增而引起的工作压力增大,是导致法官流失的重要因素。法官流失现象是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因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优越的工作待遇,它们是所有职业中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法官流失视为法官工作岗位的变更,它将对我国司法和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有专家说,如果法官们不再热爱自己的职业,随时准备离开法院,那么法院是否还能够发挥应有的定分止争、维护和谐稳定的功能?如果法院成了“铁打的营盘”,而法官成了“流水的兵”,这不仅是法院之痛,也将成为现代法治建设之殇。法官流失现象背后的复杂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应当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激增的社会效应已经超越了这一现象本身的意义。我们应当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真看待法院案件数量剧增的问题。(胡夏冰)

[作者:王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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