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化名)担心结婚后与丈夫共享房产,将自己买的房产过户到姐姐名下,不料姐姐称是其掏钱购买。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确为马女士所有。
马女士诉称,2001年1月,她购买房屋后准备结婚,因担心婚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房屋登记在姐姐名下。后来她因各种原因未能与男友结婚,故起诉要求确认她是房屋所有权人。
其姐姐辩称,她购买了妹妹的房屋,并非是妹妹借用她的名义进行房屋登记,故不同意妹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马女士出示了其姐姐签字的声明,称:我妹出资19万元以我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实际产权人是我妹个人所有,收益归我妹所有,我不是房屋产权人。
马女士还说,2001年至今,她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她保存。她的姐姐则出示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称她于2002年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妹妹房屋。马女士则称该协议是为办理房产过户签订的虚假手续,姐姐也没有向她支付过房款。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从2002年登记时起保留在马女士处,房屋一直由马女士占有使用,马女士的姐姐亦出具声明认可妹妹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马女士对涉诉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