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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碰撞事故 行为惊吓他人致死亦要赔偿

2013-10-24 18:18: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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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0月24日电 (李玲 朱晓颖)交通事故中,没有发生碰撞却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受到惊吓而死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24日,江苏省太仓法院公布,该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原来,小李向往常一样驾车回家,在通过太仓一交叉路口时加速超车,致使临近其右前方驾驶摩托车的马某发现后受到惊吓,并紧急采取向右避让措施失控,偏驶道路右侧路边与大理石阶沿发生相擦后与人行道上的路灯杆相撞,致使马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不治身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马某家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是李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马某,马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撞到了马某,但是小李驾驶机动车在十字路口处没有减速慢行反而加速超车的行为且两车距离较近,对马某的正常行驶造成安全上的威胁,马某受到惊吓后采取避让措施时倒地受伤。小李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马某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而且其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小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8万余元。

  法官提醒,《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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