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发稿,记者未能得到华联综超任何说法
零供关系向来是为市场病垢的一大问题。就在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收到了一个来自华联综超(600361,SH)个体供应商的投诉。
据该供应商表示,在一年多的合作过程中,根据各门店反馈的数据,华联综超方面欠付其几万元款项。但就这一问题,华联综超门店同负责结款的采购中心互相推诿,回避责任。供应商就此事已经上诉,但昨日的开庭调解仍未有结果。
对于此事,记者联系了华联综超法务部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前,仍未得到公司任何说法。
双方销售额记录存出入/
供应商委托人郭先生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事一方农户刘先生来自河南焦作,主要从事有机铁棍山药种植。按照其提供的起诉书,2010年3月份,刘先生与华联综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即采购中心)蔬菜部业务经理李建军达成供货协议。
协议约定,由刘先生向北京华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产品,在其配送至门店后,各门店按照销售额10%的扣率收取费用,余款由北京华联综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再扣去10%作为费用,剩余款项作为货物最终销售款转账给供应商。
不过,由于在销售额上存在出入,上述合作在2011年9月份终止。
据郭先生表示,供应商一方对销售数据均有记载,其间门店提供的对账单也没有差错,但在2010年底时发现,采购部结账时的数据和他自己记录的有出入。
2010年底,为了将此前的款项结清,刘先生更换了合作方的姓名继续与华联综超合作。后续合作中,刘先生发现采购部结账的销售额和门店提供的销售额还是相差较多,到2011年9月份,一年多的时间内其莫名“损失”近十万元蔬菜销售款。“有提交有效证据的漏款就有7万多元。”
据该委托人介绍,在结束合作后,刘先生一直都在和华联方面进行沟通,门店方面表示其协议是同采购部门签署,应找采购部门解决问题,而采购部门的说法则是,其是按照门店提供的数据结的款。在华联方面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下,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去年8月,供应商一方将华联综超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双方愿意撤案私下协商解决。但因突发原因,最终调解并未达成。
今年9月22日,刘先生又将华联综超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最近的一次开庭调节就在昨日。在补充新证据后,华联综超方面要求添加华联综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第二被告,因而昨日就此事的调解仍未有结果。
“现在的情况是,这几个门店在报销售数据时少报、漏报。结款是随时有单子随时结,按照门店上交给采购中心的单子。”按照供应商一方的推测,问题出在门店方面。据悉,该农户供应的货品在华联综超北京市场的多个门店均有销售。
联营模式中供应商弱势/
资深零售专家丁利国表示,该供应商同华联综超的合作属于联营模式,按照销售额做扣点。“联营的销售额一般情况都是供应商自己负责,不过走账是统一的,供应商派去经营的人应该知道销售额。”
他表示,按照惯例,供应商每天都应该打印相应的销售数据,按月结账,一旦发现存在问题也能及时解决。出现上述问题,供应商也负有一定责任。自己经营就具有对账的责任。
不过,据郭先生表示,供应商一方同华联的销售结算并没有固定时间。他告诉记者,各门店在做账时,经常出现少算销售额的情况,对方的托辞则是,将这部分未结算的销售额补到后面,使得后续的销售数据 “更好看些”。正因如此,具体销售额只有到年终结算的时候才清楚。也正是在年终合作方更名的时候,供应商才发现几万元“不翼而飞”的销售额。不过,该说法未能得到华联综超方面证实。
目前采购中心和门店均在推脱责任,不过,丁利国表示,采购部门没办法克扣销售额的。“系统上无法修改数据,问题应该是在门店。”他表示,这一问题需要一笔一笔去核查门店的销售记录,才知道问题具体出在哪里,但对华联综超来说,这一做法显然比较麻烦。而事情本身的缘由也很复杂,是故意为之还是系统问题,取证也存在难度。
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梨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据原告委托人说法,虽然当时供应商是同华联综超的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但其是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最终追溯仍旧需要回归到华联综超方面。
针对联营的模式,在业界看来最大的获益者即是超市,按比例抽成的模式代替了繁琐的销售环节,在为自身节约开支的同时,也承担较少责任。而目前,超市同供应商间合作采取联营模式很常见,在这过程中,由于渠道资源少,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 每经记者 王敏杰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