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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被司法追究比例为受贿者1% 行贿该当何罪?

2013-10-11 08:57: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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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该当何罪

  反腐是当前最受人关注的焦点。伴随着一批要职高官纷纷落马,人们在见证国家反腐魄力的同时,也对腐败犯罪中的行贿者免刑现象产生异议。近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涉嫌行贿罪等被检方公诉,再度引出了行贿者如何治罪的话题。《中国青年报》在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发现,一个共性细节是作为“配角”的行贿者群体庞大,其最终去向如何却往往不为人知。有专家更是称行贿者被司法追究比例仅为受贿者的1%。

  虽然在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行贿并不必然治罪,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标准,现实中还有大量行贿人逍遥法外。纠治这种偏差是反腐法治化的需要,而其实现也只能寻求司法法治化治理方案。

  不可否认,行贿犯罪之所以大面积逃离治罪范围,既与司法系统的宽宥有关,也与治罪的标准不明确有关。前者比如,司法机关在认定行贿犯罪时,往往会受到贿赂潜规则的影响而对行贿人产生同情;同时立法基于激发行贿人告发受贿人的旨趣,又对行贿犯罪减轻或免除刑罚作出了规定,客观上使得司法实践容易滥用立法的宽宥,以致鲜见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常状态。后者比如,在构成行贿的具体情形的判断上,因为立法对“不正当利益”等模糊化规定而产生操作性不强的弊病;而在惩治行贿的范围上,又因为立法具体将行贿限定在“财物”上而出现涵盖性不足的缺陷。

  可见,要对行贿罪展开精确化打击,首先必须准确厘定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确切区别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情形,适度扩大行贿犯罪的内容范围,进一步确立起科学完备的治罪标准。但是仅此还不够,它忽略了长期以来我们对行贿犯罪治理的一个重大误区:对行贿危害的认知仅仅局限于受贿危害的视角,而缺乏治罪的自主性逻辑。

  对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在司法上弄明白一个预设前提:打击行贿犯罪究竟是基于惩治受贿犯罪的功利性考虑,还是基于行贿犯罪本身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我以为,中国司法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很大程度上与前一种认知有关。

  在众多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正当性辩护中,都是将行贿作为受贿的诱导因素予以强调的,因为先有行贿才有受贿,所以司法打击需要找到源头。这并未击中犯罪治理的要害。行贿犯罪需要打击,不在于其诱惑了公权力走向堕落——官员堕落只能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且行贿的源头还可以继续推理至官员手中的公权力变质,这才是最终源头性的诱惑;打击行贿犯罪的正当性更在于:以行贿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利益获取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