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广西一名男子深夜醉酒驾车,与一只“占道”垃圾桶相撞当场死亡,法院近日审理判定环卫部门负一定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十多万元。
据桂平市人民法院介绍,2012年7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家住桂平市区的黄某某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由糖厂往运管所方向行驶,到糖厂路中段时,黄某某驾车与占道停放在马路上的底面边长约2米,高约1.14米的铁质垃圾方桶发生碰撞,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事故发生路段宽7米,碰撞后垃圾方桶仍占道1.9米,与碰撞前相比已位移了0.4米。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道路上存放垃圾方桶,从而造成黄某某开车碰撞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受害人醉酒驾驶无牌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情节,被告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0%的责任为宜。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9788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19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