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检察机关力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3名嫌疑人因“非法证据排除”未被批捕
每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涛的第一反应是:卷宗中有无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有无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
而在过去,刘涛虽然高度关注“无罪辩解”与“非法证据”,但更多的是审查有无逮捕必要性。
这种变化,源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在审查逮捕阶段力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使我们的工作量比原来增长了近一倍,但也把好了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10月7日,刘涛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审查逮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法律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的程序,郑州市检察院的规定把他们推到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前沿。
在郑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王翠平看来,如果能从审查逮捕阶段把好非法证据调查与排除这道关口,既能“倒逼”公安机关从侦查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又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王翠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共调查涉及非法证据案件85件,占同期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4860件的1.75%。其中,经侦查监督检察官进行证据调查后,排除非法证据的36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对非法证据予以补正的49件。有23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证据排除后,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而未被逮捕。
“无罪辩解”不仅是态度问题
“我这次真的没有盗窃。”涉嫌盗窃罪的石某没想到自己的这句话,真的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问题,并能认罪悔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你说的这句话,检察机关是要记录在案的。”面对检察官的提审,石某还是坚称自己没有盗窃。
石某的供述是真是假?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此案因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石某有盗窃行为,检察机关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此案侦查人员调出办案单位,进行离岗培训。
“在审查逮捕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仅仅是认罪悔罪的态度问题,必须要引起承办检察官的高度关注,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实际上,逐案提审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辩解,是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王翠平说。
在审查逮捕张某与王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分别接受侦查监督检察官提审时,均称其没有触犯法律。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出示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检察机关以此案嫌疑人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涉案证据细节问题不容忽视
“证据上的细节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些细节很可能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问题。”王翠平说,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不能忽视任何细节问题。
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此案证据存在以下问题:扣押的物品为两段木棍,无提取笔录,不显示从何处提取,不能证实作案工具的来源;所提供的被辨认照片中,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同组中其他被辨认照片不同,存在给辨认人明显暗示的嫌疑。
在随后的提审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检察官说,他虽然参与了殴打,但没有对被害人的头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而卷宗显示,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均证实被害人头部受伤的程度已构成轻伤,因多名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且参与打架的双方互不认识,辨认笔录是认定谁是此案直接致伤人的关键证据。
金水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正说明并作出合理解释。随后,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提取过程作了补充说明,但针对辨认笔录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在细节上不能与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又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金水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定案的证据予以排除。
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矛盾后,用拳头把刘某的左眼部打伤。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刘某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卷宗轻伤鉴定的检材CT片截图所显示的个人信息与被害人刘某的个人息不符,遂要求公安机关补正说明并作出合理解释。但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未作补正说明或合理解释,再加之此案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检察机关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侦查监督不是挑刺而是把关
“侦查监督对侦查机关不是挑刺儿,而是一种配合与支持,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王翠平举例说,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张某涉嫌抢劫一案中发现,被害人乔某的证人林某、燕某均系未成年人,但询问笔录中均不显示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见证询问过程。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询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抢劫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与刘涛的感觉一样,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司亚方也感到,在审查逮捕阶段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使工作量倍增。
郑州市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范俊也坦陈,从证据审查的时间性来说,审查批捕的法定办案期限仅为7天,在短短7天内要求承办人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判断事实真相,甄别并发现非法证据,再通过一定的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承办检察官的压力的确比较大。
但范俊认为,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对于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及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侦查监督,避免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链接
说“法” “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意义重大
今年6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因此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法院邀请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二处、未成年人检察处、专职检委及市检察院部分领导旁听了案件审理。
在送达起诉书阶段,被告人李某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做了不真实的供述,其辩护人也要求公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针对此情况,合议庭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取证合法性做了初步审查。
庭审过程中,因审讯监控录像的部分缺失,公诉人决定不再出示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并通过播放其余监控录像,补充证人证言及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的方式对取证合法性进行了补充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整个庭审过程流畅、顺利结束。
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该不该在侦查监督环节实施,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但相反观点认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没有必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职责。
“近年来,发生了一些亡者归来、真凶抓获原案告破的冤案。其根源在于看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忽视辩解和证据之间的矛盾。所以,排除定罪的非法证据应该成为审查逮捕阶段的重点工作。”郑州大学教授张嘉军认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并且是否是充分的,只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必须是以审查合法性为第一要务,在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的,有义务要求其纠正。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落实到审查逮捕这个阶段,既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对‘构罪即捕’传统执法观念的挑战,标志着侦查监督方式的转型。”张嘉军认为,精准的采信证据适用逮捕措施,是对侦查监督工作新的任务与要求,说明证据审查的重心由真实性向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对侦查监督工作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办案习惯产生了冲击。
河南省人大代表王永光认为,司法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从体制上强化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共同维护公平正义。(记者 邓红阳 赵红旗 通讯员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