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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缴存将与社保对接 租房等可提公积金

2013-09-29 09:53:00 来源: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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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

  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炉后,“老版”公积金政策方面出现的,如缴存年审制度与社保缴存配套对接制度不全面、骗取公积金等漏洞将得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新政将惠及更多人群。

  另外,本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缴存

  劳务派遣人员、港澳台

  和外籍员工纳入缴存范围

  记者看到,在旧条例中,“在职职工”定义为:(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3)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而昨日的新条例则规定,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新条例同时明确强调——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单位录用在南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强制缴存

  自由职业者签订协议自愿缴存

  2007年3月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推出了面向中低收入者的优惠政策,包括将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共三类人群纳入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以及针对低保户的公积金贷款贴息。不过,彼时条例中规定的是,这三类人群“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列为强制性缴存。

  昨天的新条例则将这“三类人群”进行了细分。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自由职业者则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对于很多自由职业者关注的怎么缴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