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郭姝涵)今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昨天,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三大标准“门槛”提高,原标准分别为1000元、1.5万元、6万元。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和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于盗窃罪的几大焦点问题给予了解读。
■解读
疑问一 正在办理的盗窃案依据新标准还是老标准?
省高院:对正在办理的盗窃案件,依据新标准,盗窃数额未达到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疑问二 提高数额认定标准,是否“纵容”小偷小摸?
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陈志强:不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数额提高也是必然的。盗窃罪除了数额的认定外,还要根据盗窃公私财物的8种情形来定罪量刑。此外,对盗窃2000元以下的财物行为虽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还可以视其情节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
疑问三 盗窃公私财物指哪8种情形?
最高法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陈志强: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就是说有以上情况的,盗窃1000元就构成犯罪了;盗窃25000元就可以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盗窃20万元就可以判10年以上了。
疑问四
《解释》中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不严重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陈志强:“被害人谅解”这块原来法律有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这次最高院的《解释》规定“从轻”的幅度更大了,体现了宽严相济中的“宽”的一面,即增加了刑事和解,被偷的人如果能够原谅,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就可以考虑不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