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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被指违约 经纪公司:艺人签字不代表合同方

2013-09-26 19:16:00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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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冰冰资料图

  “一般艺人签字,是说明她知道有这么个合同内容,不是说代表合同的一方,这是经纪公司的行规。”签署代言合同后,却被指违约,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被广东一照明电器商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范冰冰的经纪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是照明电器公司违约在先。

  广东锯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6月,范冰冰的经纪公司—北京博纳美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其签署了一份范冰冰的代言合同,代言费22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范冰冰为该公司灯具、浴霸等产品担任形象代言,期限为24个月。

  双方合同显示,合同期内范冰冰为原告参与一次产品影视广告拍摄、一次平面广告拍摄及出席4次产品宣传活动,且影视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

  然而原告公司却指出,范冰冰将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录制时间更拖延到了2010年的1月17日,延后时间长达半年。

  “4次宣传活动也都没参加。”锯豪公司补充道,他们在看到北京另一家法院审理的范冰冰代言违约的官司后,决定也来京维权,向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索赔91万余元。

  代理人:“艺人”签了字 不代表是合同主体

  上午9时,原告锯豪照明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坐在了原告席上,由于普通话说得不好,代理人是一字一句地读完了起诉书;而对面的被告席上,仍是只有范冰冰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

  “范冰冰不是本案的主体,原告要求范冰冰和博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范冰冰的代理人表示,“演艺经纪这个行规里,一般都是让某一个人为代表进行签字,仅表示艺人对合同的内容是知悉的,而不是说艺人就代表这个合同的主体。”

  范冰冰的经纪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范冰冰确实拍摄了广告视频,反而是锯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约定范冰冰的代言合同到期后,原告应该撤回印有范冰冰肖像的广告及产品,而原告并没有履行”。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记者 王晓飞)

[作者:宋宇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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