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建立和明确了全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也多次就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相关问题作出批示。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若干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市财政保障经费
医调委调解纠纷不得收费
《若干规定》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广州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市辖区(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医调委进行指导和管理。
医调委承担五方面的工作任务:依法调解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矛盾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医学知识;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统计医疗纠纷的数据,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医调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有严格工作流程
医调委需30日内调解终结
《若干规定》还阐明了医调委的主要工作流程。医疗机构、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予以更换。医调委应当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私立医院可参加
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设计方案、牵头单位,并对医疗纠纷的赔偿依据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广州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方案。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联合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经纪公司,原则上全市确定1至2家保险经纪公司。每两年招标一次。
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及时支付赔偿(补偿)金。 羊城晚报记者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