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辅警是工作之余,作为群众举报
玄武分局证实,黄某确实是该派出所的一名辅警。“他是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但工作之余也是普通群众的一员,任何一名群众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玄武分局辩称,黄某是在工作之余,看到网上出售发票的信息,向派出所举报,然后协助抓获小王的。黄某的问询笔录也称在西祠网上看到信息,向派出所民警报告,民警要求其配合抓获卖发票的人。玄武分局认为,不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
票贩本就有犯罪意图,非警方诱导
而且玄武分局认为,是不是钓鱼执法,主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明显犯罪的故意。小王在被抓获之前,实际上就以为是在跟真正的买家谈,这种犯意是原来固有的,不是辅警引诱出来的。“即便不是黄某,换另一个人买票,她还是会前往交易”。
票贩发帖及口供可作为处罚依据
由于原告律师指出,行政处罚中认定“原告出售发票并非法获利对半分成”的说法缺乏证据。对此,玄武分局称买卖发票具有隐蔽性,的确没有取得在此期间的违法犯罪事实。警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是,小王发帖找买家、此次抓获的事实以及小王等人的口供,并认为这些已经能构成对小王行政处罚的基础。
律师:是否钓鱼执法 关键是有无犯意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任忠敏解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钓鱼执法,最关键的是是否引诱犯意,也就是从“不做”到“想做”的引诱。此案中,如果警方已掌握的证据,能证明小王有犯意,此行为可能不能够得上钓鱼执法。警方所掌握的小王在网上发的帖子,若真实有效就可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