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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后 15万元借款谁来还

2013-09-26 07:39:00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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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人林戊某在2006年向杨某借了钱后,2009年因病去世。依照其遗嘱,他的财产被拆分由不同的继承人继承。而杨某选择继续就2006年的借款向继承人索要。双方多次争议至法院后,近日,法庭最终判令,继承人应用继承来的遗产还债。

    债主向借款人妻儿追偿

    2006年6月26日,林戊某向杨某借了现金15万元,用于他和妻子李某名下的厂房消防装修,该厂房位于坦洲镇。当时,林戊某曾立下了《借条》,约定如他没有能力偿还,便将他该厂房作抵押物抵押给杨某。

    2009年9月,林戊某不幸病故。杨某随即开始向其妻子以及子女索要15万元的借款。追偿无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杨某在起诉时指出,由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林丁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张某是林戊某的遗产继承人,也应在继承林戊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还申请对林戊某、李某名下的位于坦洲镇的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厂房产权依遗嘱发生变更

    在杨某起诉时,上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已依照林戊某遗嘱发生了变更。经法院调查核实,林戊某长期与张某同居生活,而且对外以夫妇相称。但最初,坦洲镇的两处房地产为林戊某与李某共有,两人各占1/2份额。

    2006年12月,林戊某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他与李某是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的共有权人;由于他在中山居住时得到张某的大力照顾和帮助,自愿在去世后将其享有的上述房地产的份额全部无条件赠予给张某。林戊某于2009年9月因病死亡,张某继承了林戊某的遗产。

    判决:用继承的遗产还债

    法院认为,在林戊某病故后,李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林丁某都是林戊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中,林丁某明示放弃继承林戊某的遗产,李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则愿意接受继承。李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都应当在继承林戊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该15万元债务向杨某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李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继承林戊某所得的遗产向杨某清偿15万元人民币;如李某、林甲某、林乙某、林丙某继承林戊某所得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由张某用其所得林戊某的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清偿。

[作者:陈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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