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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鸭”走红引山寨潮 法官:不等同于侵权

2013-09-24 09:53: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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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荷兰艺术家弗洛伦泰因·霍夫曼的橡胶作品大黄鸭登陆北京园博园,一些想借着这场大黄鸭视觉盛宴吸引眼球的“山寨鸭”也纷纷亮相北京的水面。昨天,就这些与正版大黄鸭一起亮相北京的“山寨鸭”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一中院知产庭的陈志兴法官进行了解读。

  “翘尾鸭”和“大绿鸭”先后出现

  今年7月初,就在正版大黄鸭进京前,紫玉山庄乡村俱乐部西侧玉湖,出现了一只高约5米的巨型橡皮鸭,这只巨鸭外观与霍夫曼设计的大黄鸭颜色和形状近似。不同的是橡皮鸭嘴巴张开,没有翅膀,尾巴上翘。

  而就在正版大黄鸭在北京园博园亮相的前一天,一只10米高、身穿绿马甲的“大绿鸭”也出现在玉渊潭公园的水面上,引来众多市民围观。和正版大黄鸭不同的是,这只鸭子身后还有7个它下的绿色的蛋。

  虽然展出“翘尾鸭”和“大绿鸭”的机构都称自己的鸭子与大黄鸭无关,但是在普通市民的眼里,“翘尾鸭”和“大绿鸭”无疑都成了这场鸭盛宴中的一部分。那么市民眼里的“山寨鸭”是否涉嫌侵犯了正版大黄鸭的著作权,市一中院知产庭的陈兴志法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作品权属与侵权行为需要审查

  陈法官称,通常意义上的“山寨”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侵权”并不能直接画等号。“山寨鸭”是否构成侵权,还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才能认定。法院在判断“山寨鸭”是否构成侵权时,会着重审查作品及权属,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主要是指作品的独立构思。就独创性而言,还要分独创性的高低。有些直接源于日常生活的作品,虽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独创性不高,司法保护的程度也相对较低。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侵权的关键

  假定霍夫曼的大黄鸭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判定“山寨鸭”是否侵犯其著作权时,法院还会考查“山寨鸭”的创作者是否“接触”过正版鸭和与正版黄鸭“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而后者更为关键。

  认定“山寨鸭”是否侵权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大黄鸭”的形象是否在霍夫曼创作该作品之前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大黄鸭”的形象在霍夫曼创作其作品之前就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那么虽然霍夫曼拥有大黄鸭的版权,也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大黄鸭的形象。(记者  李罡)

[作者:王浩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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