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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部门联合发文 婴幼儿奶粉试行药店销售

2013-09-23 07:10:05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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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新规,我省将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 

    关键词:生产环节 像管药一样管理宝宝奶粉

    “要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我省强调,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据悉,我省将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同时,还将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键词:销售环节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奶粉

    值得关注的是,在乳粉销售环节,我省提出,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要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关键词:进口奶粉 要建先行赔偿和追偿制

    对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我省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我省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督监管 无中文标签标志的,一律退货或销毁

    《实施意见》强调,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志的产品,将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作者: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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