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春,32岁,绰号“老总”,四川成都人。在2009年六七月份到2010年1月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刘某从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他人乘坐大巴车携带或者将毒品伪装成普通货物后,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运至徐州,贩卖给刘某某、王某等人。刘学春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达2122.5克,依法判处罪犯刘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学春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刘学春死刑。24日上午,被验明正身后,刘学春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