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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检察院指李怀亮仍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05-09 09:12:29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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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李怀亮案件的情况通报(全文)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就李怀亮案件宣判后,社会和媒体极为关注,我们也就法院对李怀亮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现就李怀亮案件通报如下:

  一、我们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2001年8月2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某某被害,公安机关8月3日立案,李怀亮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8月6日供述其作案过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八次审理,作出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有关部门也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督办该案。各级司法机关对该案办理是严肃的、认真的和负责任的。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我们尊重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并已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是,我们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与赵作海错案性质不同。

  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庭审和判决中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在庭审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了四名侦查人员的证言,依法申请侦查员王秀群、袁国庆等六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并经被告人辨认。被告人当庭确认,出庭证人均不存在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均未收到审判机关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该案判决中也未提及。对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正确理解“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客观理性报道该案。“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决定时适用的司法原则,所谓“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具体到李怀亮案件,虽然李怀亮作过有罪供述,但经法院多次审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对李怀亮作出了无罪判决。对于李怀亮案件的审理,媒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案件宣判后,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客观理性的报道,但也有个别媒体对该案作了不适当的渲染、炒作,个别媒体和记者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缺乏正确理解,不考虑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感受,甚至指责被害人亲属要求惩办真凶的正当诉求。这种宣传和炒作,不仅冲击着社会的理性和善良的底线,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误导,而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是不公正的。我们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我们认为,维护公平正义,不单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包括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以损害一方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李怀亮被宣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侦破,杀人凶手还未受到惩处,检察机关将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郭某某的凶手依法受到严惩。

  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给予他们最大的人文关怀,帮助其稳定思想情绪,克服生活上的困难(被害人母亲晕倒住院后,我们承担了住院的一切费用,送去了慰问金)。并正确引导被害人亲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对不听劝告,借机生事,企图达到其它非法目的的人员要依法处理。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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