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行贿罗荫国一套房
雷挺说,他大概是在高州工作时认识了罗荫国。而按罗荫国在证言中的说法,其在1999年任茂名市委常委、秘书长时认识了雷挺,当时雷挺还是建委的副主任。2001年时,雷挺任茂名市建设局局长。
罗荫国称,两人认识后,雷挺希望得到他的关照和提拔。2001年到2005年春节,雷挺每年给他5万元人民币,2006年还送了1万澳元给他女儿出国用。2005年时,罗荫国任茂名市市长。罗荫国称,雷挺在这年送给了他一套价值38万元的房子及10万元的车位。
当时他说要给钱雷挺,雷挺说是送给他的。
起诉书对罗荫国的说法予以明确。据起诉书,2005年,雷挺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建设局局长期间,该局正集资兴建职工宿舍,雷挺为谋求时任广东省茂名市市长罗萌国的关照,将该小区内一处房产(茂名市西粤南路99号大院1号楼1601房,价值人民币511577元)送给罗萌国。雷挺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购房款,罗萌国收受该房产,并未将购房款支付给雷挺。
行贿后获书记推荐升职
起诉书称,2008年,在推荐广东省茂名市市长助理兼对口支援汶川银杏乡灾后援建工作小组组长职务时,经时任茂名市委书记罗萌国的推荐、协调,雷挺得以担任该职务。
对此,罗荫国在证言中说,当时考虑到雷挺送给了他25万元人民币、1万澳元及一套房子和车位,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照和提拔雷挺。但起诉书除了记录雷挺行贿罗荫国一套房外,其余款项未获检方认定。
证人、时任茂名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廖某说,当时建设局盖集资房,雷挺作为局长跟开发商商量好,留一套最好的房给罗荫国。罗荫国的女儿于2009年10月左右搬了进去。
说到这套房,雷挺辩解说,建设局的集资房是特殊范围内的人群才可以参与认购,它跟社会上发售的普通商品房不一样。
“有一次,我到他(罗荫国)办公室汇报工作,他提出来说‘你们那里建房,我的司机和秘书都想参与,你想办法给他们办理一下吧’。他是替他秘书讲。后来我就问‘你呢?’他讲‘哎呀,那要一套吧。’”
雷挺称,罗荫国的司机和秘书后来都退了,因为价格太贵了。雷挺反复表示,房子并非他送给罗荫国的,罗当时是市长,不方便去办手续,怕造成负面影响,于是双方口头约定,他为罗垫资办手续,等拿到房产证后罗再给钱他,但直到被“双规”,他仍没拿到证。
目前,雷挺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