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何永刚)4年前30岁的张先生因剧烈头痛到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最后成了植物人。不久前,其家人代表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要5年的后续护理、治疗等费用。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绝大部分请求,同时宣告治疗费用5年期满后如仍需要,可再次起诉。
2008年5月,家住郑州市惠济区农村的张先生因头痛就医,发现需要做手术,就到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准备手术。术后,患者一直未能清醒,转到另一家医院持续治疗4个月也未清醒,成了植物人。
张先生家人作为监护人以张先生的名义将该附属医院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索赔。经司法鉴定,该医院被认定过错参与度为20%至30%。
2011年5月6日,二七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该附属医院赔偿张先生已经发生的损失24万余元,对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失,张先生家人可以另诉。
2012年5月11日,张先生家人再次起诉该附属医院,主张5年的后续护理、治疗等费用,并要求今后长期护理费、治疗费、康复费按5年给付一次。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因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张先生造成的损害,医院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治疗费用5年期满后如仍需要,张先生可另行起诉。故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5年的后续护理、治疗等合理费用共计836188.81的25%,即20.9万余元,并宣告上述各项治疗费用5年期满后如仍需要,张先生可另行起诉。
法官释法
法院为什么允许患者今后多次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呢?对此,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洲解释: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到患者成为植物人的特殊病情,有可能恢复得很好,就不需要或需要很少的治疗费,也可能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为了维护患者及家属的利益,分期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比较科学。故结合病人需要长期治疗及护理的实际情况,法院允许5年期满后仍需上述费用的,可以再次直接向医院主张或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