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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冒充警花获刑为赚点击率发不雅照

2012-11-27 07:53:0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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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今年7月,一则以民警口吻发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配图中,一名上身穿警服的女孩,正在套黑色丝袜。经查,发微博的是23岁平面模特王某,她称图片是之前拍的广告宣传片,她此举的目的是赚取点击率,炒作自己。

  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艳照上网

  网友认为有损警察形象

  7月2日上午10点40分,名为“馨儿徽安”的用户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称,“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自从回老家后,压力真的好大,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

  此条微博中还配有3张照片,第一张里,一名女孩穿着警服,看上去很正式,英气十足;第二张,这名女孩穿着比基尼坐在浴缸边,警服则被挂在墙上作为背景;第三张照片,该女孩上身穿着警服,正在套黑色丝袜。

  新浪反应

  确认消息不实禁言7天

  当日下午4点02分,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发布公告,证实该信息为“冒充警察恶意炒作”的不实消息。

  新浪微博公告称,“馨儿徽安”发微博称“回老家做了一名警察”并配了穿警服图片。经查,此图为别人发过的剧照。经“江宁公安在线”??????????????????????????查询,全国警员信息库并无此人。“馨儿徽安”言行构成“发布不实信息”。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22条,新浪微博对“馨儿徽安”的处理如下:扣除信用积分5分,禁发微博7天。

  昨天,记者联系到当时负责核实此信息的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从7月2日下午2时开始,有网友开始举报“馨儿徽安”,最终共有14名举报人,基本都是普通网友,也有认证的警察以个人身份举报。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后开始核实工作,主要从三点确认信息不实:第一点,涉案照片中的警服,不太像正规警服,肩章、号牌、领花都不太正常;第二点,涉案照片去年年底就在新浪微博出现过,当时,也有一名女子在微博上贴出身着警服的不雅照引发热议,后来该网友发微博道歉称,“是拍戏期间的一个无知行为,服装实为影场道具”;第三点,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的合作专家成员中,有一个是“江宁公安在线”,这个成员很活跃也很热心,经常发辟谣消息。对方查询全国警员信息库,并无“馨儿徽安”实名认证的名字。工作人员表示,综合以上三点,他们认定“馨儿徽安”发布了不实消息,随后发布了不实信息的结果公示。

  道出实情

  为提高知名度赚点击率

  此后,“馨儿徽安”的行为也被举报给了警方。因发微博的地址在丰台区,当日下午5时许,丰台公安分局勤务指挥处将线索转给涉案辖区派出所,称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严重破坏警察形象的微博。民警侦查发现嫌疑人为王某。7月3日晚7时,王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现年23岁的王某为河南人,业余平面模特,其父母分别是工人和农民。

  王某称,2007年底,高中毕业的她来京后,先是在酒店当服务员,后又在影视传媒公司做秘书和网络推广工作,后来从事业余平面模特工作,拍过艺术照,有角色扮演的包括女仆、警察、学生、空姐等。

  王某说,自己从来没有从事过警察工作,发那条微博,一是闲着没事,觉得好玩,二是想赚取微博点击率,让别人看一下她的照片,提高知名度。对于微博中涉案照片的来源,她说,去年12月20日,她和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平面模特照片合同,给一部小说中的女一号拍宣传照片,薪酬3000元。拍完后,公司将部分照片通过QQ发给她,其中有警服照15张,所穿的警服都是该公司提供的。“因为那部小说描写的就是一个警花的生活,而且我拍的照片又是穿警服的,所以我就编了一条跟警察有关的微博,配合这组警服照片,也是想提高一点知名度。”

  获得轻判

  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

  丰台法院审理后查明,今年7月间,王某在丰台区暂住地内,利用其开通的新浪微博及腾讯微博,为赚取微博点击率、提高知名度及获取其他利益,冒充警察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该微博累计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

  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她称,发布该微博没有获取其他利益的意图,发微博前没多想。发完微博,她看见有200多条反馈信息,评论也不好,大多是骂她的信息,她就认识到她的言论有损警察形象,就赶紧删除了。后来,她接到新浪网站客服给她打的电话,告诉她刚刚所发的微博影响很不好,要求她将微博删除。

  王某认为,自己及时删除微博,没有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且发布的照片是艺术照,穿的也不是真的警服。

  法院认为,王某无视国法,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处罚,并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王某,王某拒绝接受采访。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据百度百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蒲希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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