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杆斜拉线电死人6被告称无责
2010年8月21日30分许,因下雨路面潮湿,梁某走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
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南50米左右一路口的电线杆斜拉线旁边时,被该斜拉线所带的电流电击死亡。
随后,其家属将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铺居委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移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联通)、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铁通)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
供电公司认为,该公司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位于案发线杆上4米,和该线杆没有交集,原告是低压漏电造成的猝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里铺居委会认为,事发线杆支撑的是通信电缆,所有权和管理权不在十里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郑州移动认为,其公司对事故线路或设施无产权,其线路虽然经过该线杆,但拉线上设有塑料套包箍,其线路是电压低、电流小的光纤弱电线路,和拉线上的包箍没有接触,不可能造成人体死亡,因此不应担责。
郑州电信认为,该公司虽然借用了该线杆,但不是线杆和拉线的所有人,其公司的线路本身有双层绝缘材质包装,且电压为20伏的弱电安全电压,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应当无责。
郑州网通也认为,其公司的通信电缆只有低电压48伏,不会电死人,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郑州铁通认为,其公司在线杆上的电缆是弱电,不可能造成人死亡,事故线杆不属于该公司,且原告追加本公司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