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某项工作、某项工程应运而生的各种临时机构,被赋予诸多特权,掌握着大量资金。这些临时机构在完成特定任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临时机构往往政出多头,责任划分不明确,内外部监督机制缺失,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监管缺位,临时机构滋生“临时腐败”
利用清算组对自然人储户的储蓄金额进行登记、甄别、调查和兑付的职权,收受贿赂,将公司存款认定为个人存款优先兑付。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市花都区城市信用社清算工作组(下称清算组)原组长黄远初与清算组成员李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和五年零六个月。
利用“临时权力”趁机捞钱
据花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罗建荣介绍,2010年初该院收到群众举报黄远初涉嫌经济问题的材料,立即成立办案组初查。
经初查发现,广州市花都区城市信用社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2000年5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勒令停业整顿,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决定由停业整顿工作组接收,行使相关权力。花都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黄远初被任命为停业整顿工作组组长。进入清算阶段后,停业整顿工作组转为清算组。2007年11月,花都区城市信用社和平安营业部被撤销,由清算组负责对自然人储户的储蓄金额进行登记、甄别、调查和兑付。
“初查证据显示,黄远初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案件涉及广州、清远、江门等地,牵涉面广、涉案人员级别高,办案组随即将情况向广州市检察院汇报,同时将案件线索向清远、江门两地检察机关通报。”罗建荣介绍。
办案组以清远市宏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清远宏成公司)为突破口,在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下,掌握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为从清算组拿回公司存款,伪造清远市某城市信用社员工集资的书面证据。
办案组马上赶回花都区控制了黄远初,在大量证据面前,黄远初交代了收取谷某贿赂违规兑付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在恩平市检察院协助下,办案组又将另一行贿人吴某抓获。
经查,2007年,黄远初利用担任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谷某贿赂款34万元,违规兑付清远宏成公司在花都区城市信用社存款及利息共计1000余万元;2009年,先后收受吴某贿赂共计17万元,向其违规兑付公司存款及利息。
另查明,2007年至2010年,李阳利用其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万元,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清算组迟早解散,“临时腐败”不会有人察觉
为推动某项工作、某项工程应运而生的各种临时机构,被赋予诸多特权,掌握着大量资金。“这些临时机构在完成特定任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临时机构往往政出多头,责任划分不明确,内外部监督机制缺失,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办案检察官任学忠认为。
“临时机构工作人员作案都有这样一个心理,认为临时机构不会存在很长时间,借机捞点好处不会有什么问题,到时事毕人散,证据灭失便无人知晓。因此,他们作案一般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任学忠向记者介绍,黄远初被任命为清算组组长时58岁,即将退休。
正是在清算组这个临时机构的短短两年里,平时为人谨慎的黄远初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
据介绍,黄远初第一次收受谷某5万元现金时曾向对方表示:“不要这样,会害死我的。”但黄远初一直没有将钱退还对方。
此后黄远初见平安无事,产生了清算组迟早要解散,“临时腐败”一下不会有人察觉的想法,胆子慢慢大起来,对请托人相邀旅游,赠送“辛苦费”、“加班费”一概笑纳,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清算组的主要收入来自追收原城市信用社债务的提成,向上级申请的经费,以及通过非正规渠道形成的“小金库”。同时,由于内部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导致管理混乱,为权钱交易、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也给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尽快理顺临时机构的管理体制
遏制临时机构腐败必须加强监管,理顺临时机构的管理体制。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松表示,我国有关法律允许行政机关为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机构,但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权限等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江伟松建议,对于确需设立临时机构的,应该按组织法走法定程序,规范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或期限等,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成立,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应成立专业化清算组,增强清算工作专业化水平和工作透明度,必要时由纪检、监察、审计及检察机关介入,确保清算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中国人民大学李成言教授呼吁:应尽快理顺临时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同时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钟亚雅 韦华生 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