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小说写手被指作品抄袭网友自称原作者索赔15万

2012-11-22 16:17:00 来源: 扬子晚报 
字号  

  出版过多部小说、在年轻读者中颇有声名的南京媒体人付晓磊,最近因为一篇旧作陷入抄袭风波。一个名叫盛飞的浙江青年起诉到玄武法院,称其2004年创作的一篇小说,在2007年被付晓磊原封不动盗用,发表在知名杂志上,他要求法院判令付晓磊为侵权行为道歉赔偿。昨天上午,记者旁听了庭审。双方都说自己是原作者,并都拿出最早网传记录,但证明力都有折扣。

  小说07年发表 被指与04年晒的网文一模一样

  “80后新锐写手”是付晓磊一直以来的身份标签。散见于网络的个人简介显示,他从中学开始写作,斩获过一系列写作比赛奖项,出版过三部长篇小说和一本文集,“文笔犀利,文风幽默又不失深度,颇受年轻读者喜爱”。目前,付晓磊在南京某媒体专职从事文字工作。文学道路走得顺风顺水的他也许不会想到,自己会陷入这样一场抄袭风波。

  今年7月,一位浙江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公开指控付晓磊抄袭。这位网友名叫盛飞,28岁,在广告公司工作。据他称,付晓磊有一篇发表于2007年的中篇小说,跟他2004年创作的同名小说相似度达99.9%,几乎一模一样。“2004年,我在湖北读大学时创作了这篇小说,小说原型是我中学时的同学和朋友,创作完成后,最早贴于学校论坛,后贴于QQ论坛,并被置顶推荐。虽然这两大论坛已经改版,没有办法找到原帖,但是2004年7月我实名发表于搜狐校园频道的帖子还在。一直遗憾没能在纸质刊物上发表,没想到8年之后,居然发现它被其他人堂而皇之的纳于名下,并且登在知名杂志上!”在多条微博中,盛飞陈述了上述情况。

  严重的抄袭指控,付晓磊的媒体人身份,迅速吸引了大批网友围观。不堪“骚扰”的付晓磊很快在微博上“隐姓埋名”。

  网友自称被侵权 起诉到法院索赔15万元

  网络声讨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盛飞将精力转向诉讼维权。他聘请了律师,通过公证保存了相关证据,包括早年在网上发表这篇小说的记录,以及他所认为的付晓磊的侵权记录等等。证据收集完毕后,他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除了状告付晓磊,还将刊登诉争小说的杂志社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法院认定两被告侵权,并判决两被告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15万元。

  昨上午,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付晓磊没有到庭,委托了律师应诉。对此,盛飞有点失望——他曾在微博公开叫板,要跟付晓磊当面对质。甫一开庭,付晓磊的律师就代表付晓磊表态:抄袭指控毫无根据,诉争小说是付晓磊单独创作的作品。言下之意,盛飞才是抄袭者。法官表示,开庭前已经阅读过双方提交的小说文本,经比对两篇几乎完全雷同,对于法官的判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认可。两个完全陌生的人会在同一时间写出完全一样的小说吗?略懂文艺创作的人都知道,即使思路相似情节一致,谋篇布局和遣词造句也一定有所区别。既如此,肯定有人说了假话。

  都说自己是原作者 双方拿出最早网传记录

  双方各执一词,只能靠证据说话。本案中两位当事人都说自己是在电脑上断断续续地写作,没有手稿,也没有办法证明确定的成稿时间。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公证上网搜寻最早的发表、传播记录。双方都是有备而来,盛飞找到的最早发表记录,是2004年7月12号在搜狐读书频道实名发表的网帖,网帖贴出了小说全文,此外还找到2005年1月,以可认证的笔名在天涯社区舞文弄墨版块发表的网帖。

  付晓磊则在自己的tom邮箱中翻到一封收件时间为2004年2月的电子邮件,附件显示是诉争小说第二稿,并有付晓磊署名。据律师称,这封邮件是付晓磊从163邮箱发出来的,当时没有U盘,便用自发邮件的方式达到储存目的。

  从时间上看,付晓磊拿出的记录更早。但盛飞坚持认为邮件存在造假,“2004年2月这篇小说还在创作阶段,他怎么会有电子稿?”经验丰富的律师很快为盛飞找到突破点,经过试验,他们发现,只要下载一个网易闪电邮,然后把电脑时间改掉,再登陆163邮箱往tom邮箱发邮件,tom上显示的收件时间就会变成修改后的时间。上午庭审后,他们甚至当着法官的面进行了操作。记者试验发现,这种方法只能修改收件时间,不能修改发件时间,盛飞表示认可,他猜测,这就是付晓磊声称163邮箱密码丢失的原因——庭审中,法官曾问付晓磊的律师“发出关键邮件的163邮箱能否打开”,后者回答,早就不用了,密码丢了。

  对于盛飞提供的发表记录,付晓磊的律师也有异议。他认为,这些记录虽经公证,但公证程序有瑕疵,比如没有注明查询电脑有无经过“清洁”,不是证明所谓的发表记录到底是来自互联网还是本地硬盘,因此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到底谁才是原作者,目前还不明朗。法官表示还会再次开庭进行调查。

  (由于事实尚未查清,文中当事人和小说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南京公证处有“电子作品保管箱”

  为了解决网络写手的举证难问题,南京市公证处想出了“电子作品保管箱”的做法。具体的做法是,先到公证处审核身份,备案笔名,接下来的每次创作完成后,都第一时间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公证处的网络存储空间。根据技术设定,该空间第一时间自动记录作品的上传时间、接收时间,并对作品加密封存。因为是公证证据,效力比普通证据大得多,可以有效防止纠纷。

  记者 陈珊珊

[作者:索赔15万  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