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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限制银行乱发卡滥发卡冲动行为

2012-11-06 10:44: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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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实,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已于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接入机构都应查询新版信用报告并以其为准。担心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负面记录会伴随自己终身的市民,可以把心放一放了。

  一些人一时疏忽忘了还贷,结果背上一辈子的信用“债”,这是无法接受也承受不了的信用污点。如今,个人信用污点5年可“洗白”,这让人如释重负。早在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就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将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设定一定保存期限,这其实是一种国际惯例,如美国规定保存7年。

  5年也好,7年也罢,记录信用“污点”意在惩罚,更在于唤醒公众提升守信意识。“人无信不立”,“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但实际生活中,某些人失信了也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如此一来,那些不守信者也许更心安理得。因此,发布《征信管理条例》,针对个人信用建立约束机制,是大势所趋。不独在还款上须有信用,其他领域也在加大失信成本,比如江苏明年底将建成个人信用库,如果市民存在酒驾、交通肇事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影响其个人评优和银行贷款。

  当然,信用是双向的,对失信的处罚应该是对称的。比如,有的人信用卡透支不到期还钱,要承受报复性处罚,甚至承担刑责,但那些滥发信用卡、故意引诱消费者办卡、收费混乱、服务落后的银行呢?据《人民日报》报道,2009年5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得到国会两党一致支持的信用卡改革法案,以禁止、限制信用卡发行机构的部分行为,加大其提高利率的难度,意即限制银行等信用卡发行机构乱发卡、滥发卡的冲动。我们是不是也该强化银行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的程序规则和审查监控机制?

  现实中,不少银行极无诚信,案例不胜枚举。客户与银行本来已签订好八五折优惠利率贷款合同,但银行随后以种种理由单方面“变卦”;客户办卡,银行承诺不收年费,一两年后又单方面从客户卡中扣除年费;办卡时,有的银行表示,客户在境外取款每天第一笔不收取手续费,但实际上悄悄收取;南京一市民的工资卡里有600多元,3年后去取,被告知一分钱不剩,还倒欠银行100多元手续费;只要持卡人有一块钱没还清,银行也要按照刷卡消费的全额罚息;银行少给储户钱,储户离柜概不负责,而多给储户钱,则要求储户归还,不归还又是报警又是强行从储户账中扣掉……公民不诚信,难以贷到款;银行不诚信,是否限制其贷款发放业务并设置5年期限呢?

  在银行面前,个体往往是弱势的,单枪匹马根本就无法与银行平等博弈,这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面对银行的不诚信,公民吃了亏往往无可奈何。如果放任银行失信,这对公民是损失,对银行形象也是损害,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都是巨大的伤害,因为垄断巨头的不诚信更具杀伤力,会击垮公民个体守信的信心——连银行都不守信,我为什么还要守信?相比于公民失信,银行失信应付出更高代价,如此方能带来良好的激励效应。不独银行,其他垄断巨头以及政府信用等,都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王石川 

[作者:黄政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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