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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复婚捐肝经两次伦理审查 捐献意愿感动委员

2012-11-03 03:14: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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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苏丹的丈夫田新丙在回答伦理委员会的提问。

    8月31日,解放军309医院,伦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们在肝移植伦理听证会上,讨论审核苏丹捐肝救夫的相关申请。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32岁的苏丹为挽救所爱男人的生命,毅然决定复婚给丈夫捐肝。如今,两人的捐肝和肝移植手术已于10月31日顺利完成,两人术后恢复良好。在复婚捐肝救夫的背后,还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只有该委员会审核通过,才能进行移植手术。而苏丹的复婚捐肝,让部分伦理委员会专家持怀疑态度,直到第二次审查才通过。

  这背后,正是伦理委员会通过医学、法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审查,对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是否涉嫌器官买卖等行为的评估结果。

  相关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有资质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必须成立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不得摘取。

  收到申请后,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捐献人的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拿到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的书面意见。

  在苏丹与丈夫确认配型成功后,经历过两次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才获准进行手术。第一次未获通过,参与伦理委员会的12名专家,只有8人同意。而伦理委员会实施一票否决制。

  复婚捐献是否涉及交易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能进行活体器官捐献的供者与受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而配偶还要求结婚3年以上或婚后育有子女的。

  主持苏丹捐肝伦理审查的总参谋部总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坦言,苏丹与田新丙虽然育有子女,但两人离婚两个月又复婚,专家就需要考虑,其复婚背后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我们做器官移植捐献,首先看供受双方的关系。”石炳毅指出,防止器官买卖是伦理委员会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目前伪造亲属身份进行器官买卖的现象仍然存在,有很多中介会找符合的供者进行器官移植配对,然后根据供者和患者的年龄来设计双方的关系。

  有医生坦言,在以前辨识身份证有难度。但目前是二代身份证,全国164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都被要求配备身份证识别器,派出所也会帮助把关。

  之后还会进行隔离审查,会问比如供者姑姑家小孩上哪所学校等详细问题,来判断其身份真假。

  苏丹捐献意愿感动委员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要求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对于伦理委员会而言,判断供者是否自愿捐献,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曾有一个案例,让石炳毅听说后很闹心。一位母亲在社会、家庭压力下,作出了为儿子捐肾的决定,但手术前她离开了,结果在媒体的批判下,她回来捐了肾,却没挽回儿子的感情。

  “这在我们的伦理委员会,一定是不符合伦理原则的,不会通过审核。”石炳毅指出,委员在审查过程中,能通过很多手段去获悉供者是否是有压力地进行捐献,比如在隔离审查过程中,在没有其他亲友的情况下,专家通过提问、观察能发现问题。

  而苏丹给田新丙捐肝的意愿,强烈到让评审委员感动。

  石炳毅透露,在第一次伦理委员会评审未通过后,苏丹并没有放弃,她给卫生局、医院领导写信,表达了强烈捐肝意愿,请求再次进行评审。第二次伦理委员会进行了更详细地调查。“他们在医院住了两个月,夫妻之间的感情是什么情况,医生护士都有目共睹。”

  手术要做到对供体无害

  苏丹捐肝的第一次伦理委员会审查未通过,还有另外的原因:专家们认为苏丹还年轻,肝移植的风险要大于肾移植,他们需要再三考虑这其中的风险。

  石炳毅指出,从医学伦理学来讲,是不应该在健康人身上动手术的,但捐献器官的行为又是在救人,即便医学上认为供者非常适合捐献手术,但伦理委员会在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从医学角度考虑,主要涉及供受者的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个体化的手术风险性。伦理学角度,要最大限度地关注供者的利益,要做到对供者无害的原则,毕竟国内外都曾出现过捐肝后供者死亡的情况。

  伦理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责任,便是在医学之外衡量捐献是否符合伦理学的要求。

  在伦理委员会,专家来自医学、法学、伦理、药剂、护理等多方面,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石炳毅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器官移植医学专家对器官移植总是积极的,人多可能会左右伦理委员会的结论,所以需要其他学科的专家各种角度来评估。

  有个20岁的儿子要给60岁的父亲捐肾,石炳毅说,在这样的案例里,有专家会为儿子的孝顺感动而同意,有专家则会不同意,认为父亲年龄已大,可以通过透析的方法延续生命,而不是通过破坏年轻儿子健康身体的方式来延续生命。

  武警总医院也曾遭遇过类似情况,该院移植外科副主任陈新国称,牺牲一个健康人的利益,却不能带来一个长久存活的结果,显然不符合社会医学伦理,伦理委员会不会通过。

  伦理判定难于法律判定

  对于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而言,法律的界限好判定,但对伦理的判定却是最存争议的地方,也最核心。“所谓伦理,就是指是否合乎社会的基本道理。如何把握伦理的界限,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它和法律不一样,没有明确界限。”

  前段时间,两个家庭的家长互相为对方孩子捐肝的事,经媒体报道获得社会广泛关注。

  石炳毅指出,这类案例中,供者和受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这样的做法究竟对不对?并不好下定论。但如果他是参与评审的委员,他会同意。之所以同意,是因为确实解决了两个家庭的问题,两个家庭的家长都有诚意要给自己的孩子捐献,只是因血型不同而不能实施,现在可以用互相给对方孩子捐献的办法来实现,他认为是可以的。

  但就目前的大环境而言,石炳毅认为,这类个案不应该鼓励,对于供受者关系的限定也不能取消,加强管理还是对的。

  有过亲身经历的陈新国也认为,个案中双方不存在器官买卖,又都是自愿,虽然不是给自己的孩子捐献,但总的来说是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只是不能作为常规情况进行推广,否则会对法律造成冲击,也容易让器官买卖钻了空子。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卡拉

  本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吴江 通讯员 刘百元

[作者:段红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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