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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诉温州十商户侵权 索赔160万元

2012-11-03 09:29:3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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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家商户:认为茅台公司趁火打劫

    鹿城区法院近日陆续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庭审现场,茅台公司代理人出示了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此外,茅台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表明在庭审前采取了证据保全,提供了10家烟酒行商户门面照片。照片显示,这几家商户门店装潢均使用了“贵州茅台集团”、“MOUTAI及图案”商标。

    茅台公司认为,这些商户门头装潢上使用的“贵州茅台集团”无论在字体、图案上都与其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这些商户是茅台公司的专卖店,销售的是茅台公司生产的正宗茅台酒。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并构成了侵权。

    对于茅台公司此番说法,被起诉的商户表示不服。

    西山某酒行业主张某当庭反驳,其在自家商铺门头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几个字样合情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他店里卖的茅台酒都是从北京拿货,是从正规渠道取得的,而且是合法经销。进货时,就与北京那边的代理商签订了协议,酒买来时瓶子上面就标有“贵州茅台”商标。

    张某认为,既然进货渠道正规,也签订了协议,瓶子上也标注了“贵州茅台”商标,卖的也不是假茅台,那么,在自家店面门头上打上“贵州茅台”字样,根本就不是侵权。茅台公司即使要起诉,也应该起诉他拿货的上家,即北京方面的代理商。

    另有商户对茅台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的损失及两万元合理费用的诉求表示不满。

    他们认为自己在门店上使用了“贵州茅台集团”字样,茅台公司就要求各赔偿12万元不等,是趁火打劫。

    “这个赔偿数字太主观了。”商户认为,他们根本没有侵权,也没有给茅台公司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失。就目前的市场环境来说,生意并不好做,他们也是小本经营,茅台公司起诉他们,主观上就是“恶意”,变相让他们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缴纳加盟费。

    茅台公司与商户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最后,经过鹿城区法院调解,有6家商户与茅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茅台公司几万元,并同意撤下门店装潢上“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其余4户的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作者:王春华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