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和商务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计划于“十二五”期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约13万辆,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并将发放政府补助。
氮氧化物减排压力加大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陕西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增,火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缓慢及机动车持续快速增长是两大主要原因。
陕西省今年上半年共新增43万辆新车,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3729吨,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4.26%。虽然西安市通过淘汰“黄标车”减排了1172吨氮氧化物,但除安康、杨凌两地外,其他城市机动车排放量全部增加。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形势所迫。
发放报废补助,加严排放标准
根据《办法》要求,陕西省将按照车辆使用年限、车型等对淘汰的“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老旧机动车车主发放政府补助,还将针对陕北、关中、陕南的不同情况,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有待财政部门制定。
《办法》要求,政府应鼓励生产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应积极协调,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来降低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2012年年底前推行国Ⅳ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供应国Ⅴ油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多措施监管,多部门合作
如何控制、监管机动车超标排放?《办法》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否则不能上路行驶。经治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仍连续3次超过规定标准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并要求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也作为管理机动车排放的一项重要手段。《办法》明确禁止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上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环保部门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办法》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环保部门可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机动车环保标志,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拒绝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等违法行为也将依法做出处罚。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环保部门重点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提出限行区建议;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在城市主干道和旅游风景区设置限制或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奖补政策及机动车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管和补贴发放工作等;交通运输部门对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在年度审验时不予继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此外,各部门还将建立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综合管理。
记者 肖颖 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