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命名”,到“购岛”,日本政府近段时间以来,旨在侵占钓鱼岛的一幕幕表演,展露出深藏的野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战后相关问题,二战同盟国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是如何规定钓鱼岛问题的?日本是否承诺要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国强。
记者:最近日本频频上演窃据钓鱼岛的“闹剧”,国际法文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李国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的蔑视,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随后形成了《开罗宣言》,并于1943年12月1日公布于世。《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反法西斯战争成果之一,这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世界反法西斯斗争付出生命的代价所换来的国际性条约。而在过去的数十年中,日本不仅不遵守,反而在事实上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记者:日本在窃据钓鱼岛时提到《旧金山和约》的规定,这个依据是否能够成立?
李国强:日本窃据钓鱼岛的主权提出了几个所谓依据,其中之一就是《旧金山和约》。1951年,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交由美国管理。对此,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2年、1953年美国政府又发表了两个文件,分别是第27号令和第68号令,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把中国领土钓鱼岛视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197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把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这在当时就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擅自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中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事实,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美日之间的这种私相授受,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慨,在当时爆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华人保钓运动。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避而不提《开罗宣言》,也不提《波茨坦公告》,反而援用《旧金山和约》,声称钓鱼岛不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所放弃的范围之内,而是包含在《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而置于美国的施政权之下。日本提出的依据不符合历史事实,即使这个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也并未涉及钓鱼岛。毫无疑问,日本的这个所谓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记者: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