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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外地嫌疑人将享非羁押“同城待遇”

2012-09-04 09:42:26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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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自身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靳春青说。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告诉记者,郑州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占全省五分之一以上,提请逮捕的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40%以上捕后案件涉案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刑,说明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当羁押。

    早在2007年7月,郑州市检察院就把实行非羁押诉讼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先后出台十项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的保障体系,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逐步上升到2011年的43%,但这种尝试一般在本地居民中进行。范俊坦言,制约非羁押诉讼的难点和瓶颈是:立法笼统模糊、司法存在风险、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干警办案有顾虑。

    被害人为索赔要求羁押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是郑州下辖的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李国强在力推非羁押诉讼中感到,侦查阶段是降低羁押率的第一个环节。

    他认为,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往往怕承担风险,不愿或不敢取保。因此,必须搭建好非羁押诉讼运行的平台,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解除司法风险和办案之忧。

    荥阳市检察院曾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属邻里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条件。但此时被害人反悔,认为对方赔偿过低,不愿意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多次到公安机关、检察院闹访,无故辱骂案件承办人。

“被害人误认为只有逮捕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认定,非羁押诉讼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放纵。”李国强说,因为存在这种误解,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意实行非羁押诉讼,但被害人不理解,甚至认为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徇私舞弊,并以此理由上访,以致形成“人不在押不受理,人不在押不接卷”的现象。即使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因被告人不到案,也往往不予受理。

[作者:邓红阳  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