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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美国式离婚”

2012-09-03 14:33:00 来源: 百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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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小说名为《中国式离婚》,今天我要谈谈我所经历的“美国式离婚”。

  与先生离婚已整整六年,可在离婚程序中有个环节我不能接受。我和先生是百分之百的协议离婚,实际上我们连协议都没有,我们是实实在在的商议离婚。对于财产、孩子都是不言而喻的自定了,没有书面协议书。

  曾经美好的婚姻,由于种种难以跨越的障碍,我们决定离婚。这种情形,在中国只须到婚姻登记机构,用结婚证换离婚证,等候一周就办妥。

  可在美国离婚,要先找律师,提供分居证明,包括不同的住地、不同的银行账号、不同的水电气账单等。我们备齐了所有文件,选择了我们的结婚纪念日那天,预约了律师,并在律师楼前留了影。谁知,第一次只是律师助理收下了所有文件及证明,两周后文件审查合格,律师大人才面见了我们。律师首先问我们谁是被告、谁是原告?可我们是双方共同决定要离婚的,不存在谁告谁,正当我们不知所措时,律师大人又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你们谁付律师费?我那一向爽快的丈夫,立即回答:“当然是我付!”律师说:“那就你当原告,她当被告,怎么样?反正这只是一个必要的离婚法律形式。”

  就这样,我被动地成为离婚案中的被告了。当我和丈夫走出律师楼,我闷闷不乐,丈夫问我怎么了?我说:“我是被告,那意味着我在婚姻中有过错,被你告,被你休了。”丈夫说:“唉,你还这么在意这个角色问题?我无所谓。那我们回律师那里,把我改成被告,你当原告。”我不情愿地说:“算了,我一向尊重你,就把我们婚姻的最后荣誉让给你吧!”

  接下来,就等待法院判决,三个多月后,我们拿到了“离婚证书”。事隔六年,对“被告”这两个字我一直耿耿于怀。这就是“美国式离婚”。(摘自美国世界新闻网 姗姗)

[作者:陆春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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