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经适房遭举报案发
时年25岁的李振,为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自己不符合条件,想出了办假结婚证的主意。他找到自己的表妹同自己照了“结婚照”,并在电线杆上找到一家办假证的公司,花钱办了一个假结婚证。随后,李振将此证与其他材料一并交给了一家中介公司,通过该公司成功获得经济适用房一套,并于2009年2月拿到了经济适用房的钥匙。
入住该房后,李振被群众举报。案发后,李振认罪态度良好,承认了自己办理假证骗领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近日,经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起诉,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振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有关专家呼吁加大处罚力度
昨日,郑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该局只能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进行处理。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称,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退回所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时应当考虑折旧等因素。所骗购的经济适用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工作人员称,该局获知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不少都是通过群众举报的,一经核实后,就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对方愿意支付经适房与该小区商品房差价,这部分钱将上缴财政。“但还没有听说因此被处以刑罚的情况。”
而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房的行为如何处理,有关专家主张从严处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许多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转手倒卖牟利,这些骗购者剥夺了社会急需人群的购房机会,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普通有需求市民的生存条件,国家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经适房罪,对经适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或者可以把骗购经适房行为纳入刑法范围打击,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振伪造结婚证,骗取的是经济适用房的申领资格,同时支付了相应价款,转移了投资风险,而政府和开发商均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故李振的行为不认定为诈骗罪。但李振雇人伪造结婚证,伪造者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管城区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李振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