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加,停车成了摆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难题。今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哈市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公共停车场要设残疾人专用泊位
截至2011年年底,哈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54万辆,而停车位仅有22.7万个,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针对小区、商业街区停车场配建数量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等区域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
同时,《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泊位数量,每停车泊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以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小区车位不足可申请补充
居住区内的停车泊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通畅、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在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车。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哈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利用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待建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停车场泊位数量位置定期公告
《条例》指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并随公共停车场的增设逐步减少。哈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管理者应当按要求报送泊位使用情况。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