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搭建了平台
专家指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规定需细化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近日组织召开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律师就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宏耀副教授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谈到,对于死刑案件,在程序公正上,应该遵守最高的原则、最严格的程序或者说最高程度的人权保障的标准来进行,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民主法制原则。民主法制原则要求程序正义,死刑案件的程序正义应该是要求最高的。
陈光中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死刑复核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就是律师能够参与了,但是律师怎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诸如此类的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就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参与而言,除了被告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外,是否还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陈光中表示,程序正义要求将法律援助贯彻到底,特别是贯彻到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救济程序之中。死刑复核是最后一个关口,有辩护和没有辩护是不一样的,有没有律师参加更不一样。
此外,陈光中认为,随着我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保证死刑复核案件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是切实可行的。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郑未媚表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如何开展涉及到如何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既要查明事实,又要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构建具体程序是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这个程序中,法官如何定位,辩护律师如何参与,以什么身份参与都值得进一步研究。”郑未媚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是一种权利,但是这个权利需要有程序作依托。辩护律师在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到底是什么角色,这一点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
作为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表示,希望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能有一个细化的可操作的程序,比如,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等。
在谈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问题时,张青松说,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表达权或者称之为辩护权的行使,是需要和其他一系列权利结合起来的,比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而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时能否享有这些权利尚需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
在座谈会即将结束时,吴宏耀总结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构建了一个制度平台,但是这个规定还只是一个新生儿,未来会怎样发展,相关司法解释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图本报记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