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被张永明砍杀未遂的陆土荣,割喉留下的刀痕至今清晰可见。
据了解,张永明是云南晋宁人,男,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独居。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出:刑满归乡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以怨报德,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