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至汶村汽车站时,何锦权见到关兆行,遂从何某彬驾驶的摩托车上下来,左手扼住关兆行的颈部,右手持刀切割、捅刺关的颈部、背部,致关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时,何某彬进入汶村汽车站,与关兆彬相互拉扯。何锦权刺倒关兆行后,见何某彬与关兆彬拉扯,又持刀朝关兆彬的胸、腹、颈、腰等部位捅刺数刀,致关兆彬心脏、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何锦权乘坐何某彬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当日14时许,何锦权在村干部陪同下准备去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最高法裁定:被告人何锦权单独及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锦权在单独杀死被害人关兆行后,又伙同他人杀死被害人关兆彬。在共同犯罪中,何锦权持刀捅刺关兆彬颈部等处数刀,致关兆彬死亡,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锦权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为泄愤报复,杀死两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何锦权犯罪后虽然在村干部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何锦权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