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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号运营商收取卡费 消费者状告河南电信欺诈

2012-07-27 10:55:21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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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回到郑州后,李先生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手机卡不应该收费。他认为,电信公司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电信公司返还购卡费用50元、双倍赔偿卡费60元、承担自己本次诉讼的交通费用50元以及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消费者购买手机号码,运营商该不该收手机卡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近日,消费者李先生状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信)要求赔偿双倍卡费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首席记者吴倩 实习生 朱琳 /文图)

      案件回放:买手机号收30元卡费

  李先生诉称,2012年1月27日,他在中国电信鹤壁分公司浚县营业厅购买手机号码,电信公司收取李先生手机卡(UIM卡)费30元。购买手机号码过程中,营业员收取50元费用,但只包含20元话费,开具发票上也只显示所交20元话费。李先生要求开具发票时,营业员才开具了一张30元的电信卡费发票。

  回到郑州后,李先生多方咨询均被告知手机卡不应该收费。他认为,电信公司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电信公司返还购卡费用50元、双倍赔偿卡费60元、承担自己本次诉讼的交通费用50元以及诉讼费。

  庭审现场:按发改委要求应退还费用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认为电信公司收取手机卡卡费开具发票时不显示卡费的名录,具体的资费标准应由省通信局、省发改委备份,而电信的收费未经备案属于乱收费,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电信公司作为通信行业的垄断企业,在全省有众多用户,一个人多收30元,合计起来将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庭审中李先生拿出省发改委对于此事的批复文件,省发改委批复称,收

  取UIM卡费,属于超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并责令河南电信鹤壁分公司退还多收李先生的30元UIM卡工本费。李先生说,“河南电信回复自己称,收取自己的卡费是个失误,只是一个个案。”“可是后来我在许昌、濮阳、鹤壁、三门峡等地电信部门购买手机卡时,均发现存在这样乱收费的现象。购买电信的手机卡,都是收取了50元,但只开具20元的发票,而且名目繁多,有的发票开的是入网费。”李先生气愤地说,入网费也是不允许收费的,早在十几年前都停止了,这些都有文件规定。

  电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属于IC卡,原告所购买的手机卡(UIM卡)不属于集成电路卡管理的范畴,并认为公司本身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庭上,李先生拒绝调解,并称,会将河南电信乱收费的情况一一诉至法院,请求发改委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休庭,择期宣判。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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