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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阳县原公安局长姚华银受贿140多万 落马后装疯

2012-07-20 09:17:23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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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刑20年

  遂平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后,姚华银的亲属在网上发帖称,作为一个刑事被告人,应当有当庭陈述权、证据质证权、举证权、辩护权、庭审笔录确认和宣判笔录签字权。可是,姚华银并没有行使上述权利,其根本原因是他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法院开庭是依据检察机关提交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一证据,确认了姚华银有受审能力,辩护律师当庭对该鉴定提出了异议,法庭却不予采纳。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华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在办案中缴获的四件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姚华银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姚华银非法占有的四件文物,案发之前主动退还两件,其余两件案发后被追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案发后全部被追缴,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3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姚华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姚华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姚华银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文物鉴定书属非法证据,不应采信,节日收礼及子女上学收礼不属受贿,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医临精鉴07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文物鉴[2010]61、65、66、67号及[2011]第81号河南省文物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姚华银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述鉴定书属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姚华银节日期间收受礼金、子女上学收受礼金不属受贿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姚华银在接受调查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辩护人关于姚华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对上诉人姚华银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华银上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2012年3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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