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牛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25402.90元,太平间产权人医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
2012年1月3日,原告以一审判决中精神抚慰金过低和医院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牛某也提出了反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等人在向牛某所开办的殡葬服务站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由于牛某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逝者遗体错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医达公司作为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对牛某的经营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在错烧事件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该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牛某赔偿原告魏某等人经济损失44902.9元,医达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