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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翡翠城小区业主集体维权 首破"双气"收费坚冰/图

2012-03-23 09:14:29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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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期待多米诺效应能继续呈现

  “如果开发商的老板、经理们说不知道,打死我都不相信。”一直在关注此事的罗涛分析说,【新政[2008]22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凡在新乡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并且,2009年2月28日,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又专门下发了《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开发商说他不知情,就如同家庭妇女不知道菜价、肉价一样,这可能发生吗?”

  “新乡市政府的文件已经下发3年了,新乡市的开发商竟然集体抵制,违规收取费用,性质恶劣,希望能引起新乡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不能让市政府的政策被‘棚架’,不能让老百姓的利益受损。”新乡知名网友“全年无休”对记者说。

  记者在新乡市房管局主办的网站新乡房产网上查到,2010年全年新乡市区居住用房累计销售19429套,2011年全年新乡市城区住宅销售备案18356套,两年市区居民用房累计销售37785套。

  记者就此算了一笔账:天然气是按每户2500元收取,仅天然气一项,2010年和2011年就收取9446万余元;暖气收取的标准不一,有的按每平方米30元,有的按每户2500元左右收取,粗算一下又是1亿元。这中间到底有多少是违规收取的呢?

  在采访中,也有市民对此不以为然,“一套房子价值几十万元,与其相比,双气初装费只是个零头。开发商固然可以不收初装费,他们将房子每平方米的定价提高100元,岂不是照样羊毛出在羊身上?”

  但是,这种观点还是遭到了大多数购房者的反对。“每平方米的房价是多少,由开发商来定,由市场来调节。但是,既然新乡市政府规定了,不能向购房者额外收取双气初装费,开发商就应该将这部分费用退还给购房者!”

  据东方今报记者了解,翡翠城退费的成功,使得沉寂三年的【新政[2008]22号】文件一时在微博上风传,各大业主群开始纷纷讨论暖气、燃气初装费的事。“多米诺骨牌已经倒下了第一张,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希望看到政府的行动!”

  已收取的两气初装费 应立即全部退还

  新乡市民:

  李书记,你好!我是新乡的一名普通工人,在润华翡翠城买了房子。关于两气初装费,有关政府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不收取了,可是为什么开发商还要收取?不交的话,开发商就威胁不给装两气。我想问一下政府,到底该不该交?如果该交,我们肯定交;可如果不该交,还请政府给我们做主。

  中共新乡市委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市委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已责成市发改委调查处理。欢迎您继续关注新乡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润华翡翠城项目位于人民公园北门旁,河南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2009年10月1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2008年8月1日起,新乡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后(由开发商缴纳,每平方米120元),取消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费、燃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市发改委已作出处理:

  1.润华翡翠城项目已收取的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立即全部退还购房户。

  2.对后期购房户不允许再收取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开口费。

  3.对润华置业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润华翡翠城已退费,更多小区业主的期待还远吗

  新乡市消协接到投诉:进达花园、城诚紫郡、绿都城、香槟小镇等小区收取“两气”初装费。

  记者走访:宝龙城市广场、绿都风景上东、万汇金宸国际等15个开发商的22个楼盘收取“两气”初装费。一般标准为:暖气初装费35元一平方米,燃气初装费2500元到3000元不等。

  如果您居住的小区,也收取了“两气”初装费,还没有退费,请拨打18237300001,告诉东方今报记者。

  ■有法可依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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