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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聂磊涉黑案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处理

2012-03-21 09:16:25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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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且系累犯,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他分别被判处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的其余分案将于3月底前分别在青岛市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等5个基层法院公开宣判。充当聂磊“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审查处理。

  ■案件回顾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聂磊。

  ◎2010年9月1日“聂磊涉黑案”事发,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批捕。

  ◎2010年11月30日聂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青岛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1年4月份 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报称,14名公安民警因此案被查处,包括青岛市市北公安分局原局长于国铭、青岛市李沧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

  ◎2011年12月2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开审该案。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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