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国司法部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8日发布的数据称,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共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自200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在内地考区报考参加司法考试。自2008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也可在大陆和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截至2011年,共有近4000名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274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中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称,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发挥了储备和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部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在新疆、西藏等地组织实施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试点考试。截至2011年底,国家司法考试适用优惠政策地区覆盖了全国25个省份的1386个县、区、市,9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缓解了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和基层法官和检察官短缺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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